1.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
依照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2.          職災續保前2年,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的保險費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


3.          保險費應按月繳納
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4.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職災勞工/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者如何辦理繼續加保」專區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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