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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傷病治療終止,領取「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給付後,自不能再請領傷病給付,惟如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尚在加保中者」,其因該傷病仍須再治療(普通傷病限住院診療、職災傷病限住院或門診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則得繼續申請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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