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孳息課稅及憑單開立之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俟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按民法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另依據財政部989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倂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965月辭世,遺產稅於978月核定,98年度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過戶登記,惟被投資公司於投資人死亡日後所配發之96年度營利所得,仍以甲君亡父名義填發96年度股利憑單,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規定,所得人應更正為繼承人名義、所得年度應更正為98年度。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發現投資人或存戶死亡致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錯誤者,應洽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相關憑單更正事宜。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王寶華與您分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