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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辦理。


惟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日期是否已逾該條規定期間之認定,究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期,抑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並無明文規定。


財政部特規定凡納稅義務人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得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10196日起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民眾提起行政訴訟更便利,保障更周延


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案部分條文,立法院於10011月間陸續完成三讀,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司法院並於同年1226日 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0號令定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自10196日施行。


稅捐稽徵處說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稅捐課徵事件(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涉訟而言,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自96日 起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處舉例說明,例如澎湖縣民對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核課的10萬元地價稅不服,原須至高雄市訴訟,96日 起就近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即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訴訟更加便利。另外,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利,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也改為須經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


 


稅捐如期繳稅,可免因逾期而遭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在收到繳款書後,請務必於期限內完稅,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屆時不僅須繳納所欠稅款,還另加徵滯納金及繳納執行費用,行政執行分署更會採取對欠稅人存款、薪資扣押及拍賣財產等方式強制執行,對於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會由財政部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


 


欠稅執行查扣薪水抵稅


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署通常會先發傳繳通知促請納稅人繳納,若經該署發函傳繳仍未繳納,嗣經該署查得納稅人服務之公司、行號,該署即會向欠稅人服務之公司、行號發出扣押執行命令,請其按月扣取三分之一薪水,直到繳清稅款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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