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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3)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



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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