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 請領資格 | ||
| 1. |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
| 2. |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
| 3.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
| ※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
| ※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 |
二、 | 給付標準 | ||
|
| ||
三、 | 請領手續 | ||
| 1. |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
| 2. |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 |
| 3. |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1) |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
| (2) |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
|
| (3) |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 |
|
| (4) |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 4. |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 |
四、 | 注意事項 | ||
| 1. |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2. |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 |
| 3. |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 |
| 4. |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 |
| 5. |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會計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