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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逾50萬元須提示之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進出口貿易已是時勢所趨。最近常有納稅人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由於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或運輸途中發生災害導致銷售貨品之損失或發生減少收入等情形,若要將損失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應該準備那些證明文件,才能認列當年度損失的問題?
該分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再依賠償給付方式,分別提示銀行結匯、匯付或轉付等資料,但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應另提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始能認列損失。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時,應依規定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但如遭受之損失,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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