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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如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交易取消,不論有無辦理股票過戶,未便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亦不得另行變更買受人名義。請交易雙方確認有買賣合意時再行繳納證券交易稅。


邇來多有投資人表示先行至銀行繳納證券交易稅額,嗣後因故未付股款或未辦理股票過戶,主張交易未完成或交易取消而申請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依民法規定,當事人如已就交易標的之股票、股數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私人間轉讓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須填載交易標的股票、股數、價額及買賣雙方等交易資訊,代徵人如已向銀行繳納證券交易稅,即表示該次交易已成交,不會因股款未付或未辦過戶等理由而使交易行為不成立;交易取消更非退稅的理由。


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特就此類行為明文規定:


買賣股票,如經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者,未便退還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有民眾表示於100年間就已談妥之投資標的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對投資前景產生疑慮,不願支付股款想要撤銷交易,並稱交易未完成及未辦理股票過戶,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經該局否准後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未支付股款或未辦理股票,係交易行為完成後之另一行為,不影響已發生繳納稅捐之義務及其履行,予以駁回。


私人間轉讓股票,仍請買賣雙方確認交易內容,謹慎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避免誤填、誤繳而徒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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