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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大陸合格機構投資人來臺投資 1 億美元上限 金管會:考慮放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二十六日表示,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來臺個別投資上限為一億美元,將會考慮放寬。而五億美元的總投資上限是否也會跟著放寬,由於目前投資總金額尚未達到限額的一半,所以還要透過跨部會的協商,審慎評估才能決定。


金管會副主委表示,日前個別ODII投資上限已從八千萬美元提高到一億美元,現在將考慮再放寬這個限額。並表示,過去幾年所推動的證券周邊單位資源整合,在評估整合成效不如預期後,已改採資訊整合,並推動網路及通訊協定網路的整合,預估未來將可省下每年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參照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的登記、開戶、臺灣地區公司債的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的權利行使、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的申請、稅捐的申報、繳納、其他相關的訴訟及非訟事件。同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為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認購(售)權證等。


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27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67043號令的內容,QDII匯入投資臺灣地區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五億美元,個別申請限額為一億美元,另也對於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個別產業持股加以限制。金管會副主委表示,目前臺灣幾家大證券商的總經紀市占率超過一半,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對於國內證券商生態,一面鼓勵證券商進行整併,發揮競爭優勢,另一方面由於自然人投資比率仍然很高,所以還是需要小而美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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