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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自由行採保證人制無需繳交保證金 移民署:若發生滯留或脫逃情況 旅行社要負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昨(一)日表示,凡十八歲以上的學生或二十歲以上的大陸地區民眾,不需繳交保證金,就可以申請來臺,最長停留十五天,但是必須以大陸地區的親屬作為緊急連絡人,而臺灣負責承辦送件的旅行社也要負擔保的責任。若發生大陸地區民眾滯留或脫逃情況,旅行社必須要負連帶責任。


移民署表示,大陸地區的民眾只要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並且具有相當的財力證明,或是十八歲以上的在學學生,都可申請來臺。而申請來臺必須要準備的文件與現在旅行業團進團出相同,只是多了一張簡要行程表。而且行程表必須註明大陸地區的緊急聯絡人以及申請來臺的總天數,如果申請來臺的總天數一到,卻沒有離開臺灣,可以通知大陸地區的緊急聯絡人,並且開始找人,將還沒有離開臺灣的陸客遣返。


另外,移民署也明確表示,若陸客申請來臺的總天數一到,卻沒有離開臺灣,就會與大陸的緊急聯絡人聯繫,並且會給旅行社七天的協尋期,如果超過七天的協尋期仍未尋獲陸客,將會管制緊急聯絡人三年內不能申請來臺灣且臺灣的接待旅行社也必須要負保證責任,會暫時停止接待旅行社送件個人自由行部分。另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


此外,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同條各項的情形,可以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數額可以予以限制。另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自入境的隔日起,不可以超過十五日。但是如果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在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的旅行業或申請人向入移民署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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