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外籍員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外籍員工如為居住者,其薪資所得由該員工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101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68,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
外籍員工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0年為26,820元,101年為28,170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扣繳義務人如果就外籍員工的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該員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可滿183天,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該員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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