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媒體昨(二十五)日報導指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未來將會積極的引進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而且出資方式不僅限於以貨幣進行。
台灣地區的國營企業人事問題在近期受到民眾的關注,而在大陸地區國有企業則正進行改革,根據大陸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天所公布的「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其中表示將積極引進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使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根據大陸地區報導指出,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雖然有引入民間投資,但應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要求和規定、遵循市場規律等限制,而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除了可以用貨幣出資外,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經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也將可以進行投資。
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而所謂國營事業,依照同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包含有政府獨資經營、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以及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等三種;並且依照同法第5條規定,政府對於國營事業的投資,由國庫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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