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通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及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草案,未來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於受強制出國前,如果因身體或其他因素,得暫緩強制出國,於身體或其他原因消失後始執行強制出國,以落實人權保障。
內政部表示,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的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同法第36條第1項本文也規定,外國人有未經查驗入國、入國後發現有禁止入國等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是基於人道考量,對於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於受強制出國前,如果因身體或其他因素,得暫緩強制出國。
換句話說,未來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如果因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或因罹患疾病而強制出國有生命危險的可能,或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驅逐出國的必要,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親屬、慈善團體、經移民署同意的人士共立切結書,外國人也可請求本國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或授權機構協助,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於身體或其他原因消失後始執行強制出國。
另外,內政部表示,有鑑於近年對於無戶籍國民來臺的相關居(停)留管理政策逐漸放寬,因此也放寬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裁量基準,對於在臺逾期停留、居留無戶籍國民,不論其逾期日數,皆得自行至移民署辦理出國手續,並自行出國。另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停留期間為三個月或依同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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