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國稅局以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主張其母為腎衰竭需長期洗腎,屬重大傷病,申報時已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另再附上外國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希能體諒國內外證件之不同樣式,准予扣除云云。案經審理後,該局以依現行所得稅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所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者,始屬適法,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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