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昨(十一)日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只要年滿二十三歲、具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的民眾,且在試行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民眾,將可擔任觀審員,與法官一起審理重大案件,對案件及量刑表達意見,如果順利完成立法程序,預計在明(一百零二)年優先在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辦三年。
司法院表示,人民觀審制度是由法官三人及觀審員五人組成觀審法庭,共同進行審判,適用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觀審員必須由年滿二十三歲、高中職以上學歷以及在試行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民眾擔任,且全程參與審判期日訴訟程序而無中斷,參與中間討論以釐清程序、實體所生疑惑,另也應參與終局評議,與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進行討論並陳述其意見。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預計明年將在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辦三年。
參照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第17條規定,試行地方法院應於每年 九月一日 前,將所估算的次年度所需備選觀審員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十月一日 前,自試行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試行地方法院所需人數的備選觀審員,造具備選觀審員初選名冊,送交試行地方法院。試行地方法院於備選觀審員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依草案第20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各備選觀審員。
此外,針對民間團體指出觀審員的多數決不能拘束法官且僅供參考一事,司法院也解釋說明,觀審員與法官在法庭上全程聆聽當事人的主張、參與調查證據,並與法官一起討論後,由觀審員陳述意見,觀審員五人中只要有三人以上形成一致意見,即為觀審員的多數意見,法官如果不採納這樣的多數意見,就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納的理由,甚至未來案件上訴後,還會成為上訴審審查的對象,所以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對於法官有相當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