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申報信託收入責任


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100131日前,應填具99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等,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並檢附99年度收入相關憑證,如扣繳憑單等,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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