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規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公告文號:台財稅字第 1000492347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7 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發布後,嗣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
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三日、 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 修正部分條文,期間於 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修正名稱
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修正部分條文。
依據 總統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
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由執行法院或
行政執行處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
法核課營業稅,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四十七條以
利實務作業執行。另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規定,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次級機
關名稱由「行政執行處」改為「分署」,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三十八條拍賣或變賣貨
物之機關名稱。
第 38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檢
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
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
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法院及行政執行署各
分署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或磁片媒體
代替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
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四、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營業人以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憑證影本,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
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徵收率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 4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
、擔保品、逾期不報關、不繳納關稅或不退運貨物在內,並不受第十九條
之限制。
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
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拍定或准許承受
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之稅額,並
由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代為扣繳。
前項營業稅額,應以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拍定或承受價額依規定
稅率計算,作為代為扣繳之金額。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取得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扣繳稅額後,就該稅
款填發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交付承買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