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九十九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0112
台財稅字第10004900040


核定「九十九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王寶華與您分享 098258583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