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11日起施行。


惟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01231日以前兼、代課,而於10111日以後所領取之鐘點費,仍可適用1001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國中小學教師,如係於10111日以後兼、代課所領取之鐘點費,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故前揭人員所屬單位於給付該筆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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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