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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其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併同調整。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02月間設立,其於同年3月開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嗣後於同年61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61日至101531日)。依上開計算辦法規定,因甲營業人設立及年度中成爲兼營營業人均已滿9個月,故其仍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10011-12月)辦理年度調整申報。另乙營業人於992月設立,並於100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嗣後於同年930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930日至101929日),因乙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故其於10011-12月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提醒,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停業,如有符合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而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請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所謂"兼營營業人",是指營業人銷售財貨與勞務,銷售項目中包含營業稅應稅商品與營業稅免稅商品的意思。

因為銷售免稅商品其進貨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不過應稅之銷售額其進貨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所以兼營營業人必須依照免稅銷售額所佔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或向國稅局申請採直接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如果沒有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就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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