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國稅局表示:走過了前一波全球金融風暴,對很多企業來講,好不容易盼到景氣的復甦。各公司行號不管99年度的獲利多寡,歲末年終為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大多會發給員工年終獎金或獎品。值此發放年終獎金之際,經常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該項獎金該如何辦理扣繳?


國稅局說明,這些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獎金或獎品,均屬薪資所得。至於年終獎金,係僱主基於犒賞員工一年來工作的辛勞以及讓員工過個好年的考量,特別於年終之際給付的獎金,換言之,年終獎金並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故扣繳單位給付時,得選擇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且依財政部991222發布,修正後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自10011日起,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年終獎金這類非每月給付薪資(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除扣繳率已由原先的6%調降為5%外,且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68,501元者,即可免予扣繳。


另前揭年終獎金(品)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131日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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