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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是否只要有支出,就可列報費用呢?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凡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喔。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中,除列報支付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12萬元外,並列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污染罰鍰48萬元,依上述法條規定,此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調整所得額60萬元,並補稅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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