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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98111日 起將「數位內容」與「設計」計畫納入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推動架構,並開始受理廠商申請,詳情請參閱公告內容。


一、推動目的


    鼓勵國內數位內容與設計業者,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數位內容與設計,並建立關鍵創新技術及發展創新服務模式,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二、推動作法


於現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架構下,將「創新技術」計畫屬性適用範圍擴大納入「數位內容」計畫;將「創新服務」計畫屬性適用範圍擴大納入「設計」計畫,「數位內容」與「設計」計畫屬性分別定義如下:


1.「數位內容」計畫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2.「設計」計畫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三、審查重點


「數位內容」或「設計」計畫除原SBIR計畫審查重點外,須具「科技涵量」,意即如何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數位內容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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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