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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依規定撥繳之退休金及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表示:9878公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及第9條,明定教職員依規定撥繳之退休金及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該條例經行政院核定自9911施行。


依前揭條例規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該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其退撫儲金係按本(年功)薪加1倍以12%之費率撥繳,其中35%由教職員撥繳,該撥繳款項不計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此外,私立學校亦得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恤、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上開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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