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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義興建房屋 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價值,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審理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其申報遺產之土地謄本列載有新建房屋乙棟,惟查該房屋所有權係登記於其子女名下,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A君於死亡前3年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其分得之房屋並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本案A君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其分得之房屋應歸屬自己所有,但A君卻逕將分得之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已構成贈與財產事實,乃依法核課贈與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而雙方並無對價給付,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追補稅款,若有涉及違章情事還要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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