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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就醫支付之醫藥費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規定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而就醫診療,在國外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旅遊往返之交通費、旅費則非屬所得稅法所稱「醫藥費」範圍,不得列舉扣除。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支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時,應檢附該醫療院所開具之合法憑證,俾供稽徵機關核認。


又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已向保險公司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者,則不得扣除;但若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或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則可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或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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