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自由行不需財力證明 但自入境次日起不得超過 15 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昨(三十)日表示,為促進金門、馬祖、澎湖三個離島的經濟發展,離島自由行將於七月中旬後上路,申請人不需要提出財力證明,但福建省的旅客透過離島自由行前往金門、馬祖與澎湖遊玩的話,自入境次日起不得超過十五日。
陸委會表示,根據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與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就離島自由行相關細節進行的初步協商結果,將來福建省的旅客可以透過交通部觀光局及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許可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離島自由行,且不需提出財力證明,但如果是透過離島自由行的方式前往金門、馬祖與澎湖旅遊的話,其自入境次日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關離島自由行的開放範圍,我方希望大陸地區能以整個福建省為開放離島自由行的範圍,但大陸地區則以福建有許多地方在之前赴臺旅遊團進團時,發生過逾期停留事件,因此建議只開放福州與廈門兩城市設有戶籍的居民,但我方仍希望以福建省全境為開放範圍,經雙方溝通後,可能會以福建省扣除有逾期停留記錄地區作為折衷,也就是以福建全境但負面表列不開放的地區,作為實際開放範圍。
參考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9款,大陸地區人民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得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依同辦法第14條第4項第6款,大陸地區人民依同辦法第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申請旅行許可者,其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不得辦理延期。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1項,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的通商、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