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以其名義代會員申辦記帳、稅務事項,涉及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所定業務情事者,應依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會予以處罰;如其同時違反「商業團體法」第67條規定,應一併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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