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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餐飲店提供卡拉OK設施供人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視聽中心娛樂業者課徵娛樂稅,且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許多餐飲店為了增加賣點,會附設收費或免費卡拉OK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卡拉OK、KTV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按該法第7條規定,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因有些餐飲業者,不知道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而誤觸娛樂稅法,依規定要裁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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