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司獨立董事與薪酬委員會制度 薪酬委員擬可轉任獨立董事


 


針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近期參酌外界建議意見後,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使公司薪酬委員會的成員可轉任獨立董事,會計師界昨(三十)日表示,此舉將可健全公司獨立董事與薪酬委員會的制度,順應目前公司治理潮流。


證期局表示,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的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原則,公司如先委任符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人士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且該成員在委任期間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各款有關獨立性及專業性等資格的規定,則嗣後公司辦理選任獨立董事時該成員應該可以參與選任為獨立董事,因此,金管會擬修正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此外,考量薪酬委員會和獨立董事的資格條件須一致,證期局也表示,擬將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中獨立董事不可由公司董監事、受僱者的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修正為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以與薪酬委員會的獨立性條件一致,避免薪酬委員轉任獨立董事時發生條件不符的問題。依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非為同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列人員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對此,會計師界表示,開放薪酬委員轉任獨立董事,順應目前公司治理潮流,且不僅短期有利上市櫃公司推動薪酬委員會,並使獨立董事制度更為成熟,長期亦有利審計委員會的推動。此外,大部分公司目前僅有兩席獨立董事,但薪酬委員未來可以轉任獨立董事的話,將使大部分公司可擁有三名以上獨立董事,如果以三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代替過去監察人制度,將會使公開發行公司的運作更有一致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