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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區廠商接受課稅區轉接外銷訂單並以其名義報關者得免開發票


    加工區A公司洽詢,該公司接到課稅區甲廠商轉接的國外客戶訂單,並以A公司的名義報關出口時,A公司與甲廠商的交易應如何開立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甲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復轉向加工出口區A公司訂貨,並以A公司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茲就其間相關發票開立與營業稅申報分述如下:
   
甲廠商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申報於401表第7欄,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收付款證明文件、國外客戶訂單、國內訂貨文件......等)作為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依據。
    A
公司因為貨品實際外銷者,得以國外客戶為抬頭按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採(B902)報單報關,申報適用零稅率填載於401表第15欄。A公司與甲廠商間之交易無需再開立統一發票,可以商業發票(Invoice)作為請款憑證。
   
國稅局另外補充說明,上述交易若改以課稅區甲廠商名義報關出口時,依據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規定,准由加工區A公司直接出口並以甲廠商名義報關,加工區A公司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給甲廠商,惟仍應於營業稅申報書第82欄填報銷售額,而甲廠商直接以該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同屬加工區廠商接受課稅區轉接的外銷訂單,但以不同營業人名義報關出口,其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營業稅申報會有不同的列報結果,應審慎檢查發票開立有無錯誤,以免因一時之疏忽,致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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