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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
如果要買賣的房子所有權是三個人共有
那我要賣房子也需要全體同意嗎
還是兩個人同意就可以了
賈納特回答:若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可以:
一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因此,要賣房子不需要全體同意,二個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就可以喔!或若一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可不經其
他二共有人同意。
三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
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四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
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
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
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
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
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
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
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
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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