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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91014
金管證券字第0990056693


一、    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列「電影事業」及「出版事業」為大陸地區投資人禁止投資業別。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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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