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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使用財產之修繕補貼款屬租賃所得


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扣取之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扣繳選案查核時,發現A餐飲店地處市區熱鬧地段且營業面積廣大,惟營業場所租金每月僅5萬元,較附近地區租金行情顯有偏低,且該店每月另有修繕支出10萬元,全年合計120萬元,並無實際修繕之支出憑證,據該店負責人說明,該筆修繕支出係直接支付予房東,補貼房東修繕之用。餐飲店給付房東之房屋修繕補貼依財政部4811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函令規定,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核屬房東之租賃收入,A餐飲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該局除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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