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置具酬勞員工個人性質之宿舍,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固定資產供作員工宿舍使用,實質上有酬勞員工個人性質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函釋規定,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營業人購置員工宿舍固定資產所支付進項稅額,限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始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98年9月營業稅申報,申請購置房屋之固定資產退稅,該申報之固定資產建物所有權雖登記為公司,經依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查證,係供作員工宿舍使用,其聘僱契約約定,該公司免費提供食宿予外籍主管,且公務宿舍因職務貢獻不須另繳交費用,為酬勞外籍主管住宿使用,屬外籍主管來臺工作實質薪資之一部分。該購置房屋之進項稅額顯屬酬勞員工個人性質,依前揭稅法相關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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