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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及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均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毋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有民眾詢問,計程車司機開立乘車費收據及報社開立之報費收據是否要貼印花稅票?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所以計程車司機開立乘車費收據及報社開立之報費收據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以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 


稅務局表示,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以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提供下列幾種方式提供大家參考。
一、銀錢收據部分: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部分:
(一)、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二)、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
(三)、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四)、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定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下列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簽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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