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律師-法律法規及疑問解答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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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因而所需負擔之連帶賠償之責並無排除民法侵權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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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網拍友人所贈仿冒零錢包無罪 臺北地院:主觀上無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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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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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因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固得主張以證明度減低方式,減輕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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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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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驗法則,指人類歷史相沿相承,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定則,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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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民法第179條、19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因逾時效而罹於消滅,惟仍得依前開法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義務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被告抗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方式提起等語,惟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如受損害之人所受之損害,係由於受益人犯罪所致,則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回復其損害,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28684年度台上字第1460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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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可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而若有留職停薪之期間者,自應不納入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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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之繼承人既否認本票上關於發票人之簽名為真正,自應由執票人就該簽名為真正一事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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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授受,原則上僅有確保作用,除當事人間有特別意思表示外,不能遽認受領票據,即有消滅原有債務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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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高額保單 5 月起需要財力證明 壽險公會:可減少不當節稅及道德危險投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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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立體型錄購買手機 新北市消保官:可以在收到商品 7 日內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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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贈與配偶財產 不屬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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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契約權義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權義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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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保留變更受益人權益時,仍是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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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之工作內容雖亦提供一定之勞務,但係著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所訂定之契約自為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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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不得以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等原因而預扣工資,如有違反應科處相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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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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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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