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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後,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利用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將稅捐延至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即6月1日或2日)繳納再辦理申報,藉以增加資金週轉天數,卻使申報案件因此成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之情形。以目前申報收件的101年度案件為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於107年5月前可依查得課稅事實補徵及處罰逃漏稅捐,惟案件如逾期申報,則核課期間將延長至1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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