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昨(二十六)日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補徵基本稅額,才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的投資抵減稅額,應否准更正,並就應補徵基本稅額,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或同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其已申報適用依法律規定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稅所得,但有同項所稱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仍應依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違章情事。
同時,財政部表示,參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規定,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應依規定辦理,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除屬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同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者外,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才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申報抵減的投資抵減稅額,稽徵機關應予否准,且其經核定應補徵的基本稅額,應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
此外,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64號判決,有關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條的立法目的,乃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繳納稅負偏低情形,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已達所得稅的基本貢獻度,其應納稅額不受影響,仍依所得稅法第2條及第3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繳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基本貢獻度,其應繳納所得稅,除按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差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