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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稅額半數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如未繳納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將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100年4月9日,甲公司於100年5月17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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