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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國稅局說明,在查核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股權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情形時,發現部分公司於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未檢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逕予過戶登記,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應負賠繳稅款之責。或於辦理遺產或贈與股權轉讓過戶登記時,未查驗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2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至於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請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及贈與稅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書等文件,以免違反規定而須賠繳或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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