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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應,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僅將戶籍遷出,實際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並未變更用途,為何要補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因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其戶籍僅由土地所有權人之兄弟或姐妹設籍時,皆非直系親屬,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前述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另外若戶籍再遷回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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