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故身心障礙且領有駕駛執照者据此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於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核與上開免稅規定不符,故仍須俟領回駕駛執照再予受理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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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