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審理甲公司案例說明,該公司96年度取具涉嫌虛設行號A營造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金額220萬元,稅額11萬元,並申報為進項憑證,經本局轄區稽徵所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以雙掛號通知申請人提示96年進、銷項帳冊憑證及該項交易之相關資料文件供核,惟逾期拒不配合提供,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3千元。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者,將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