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其計算契價之認定,如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准按其買賣價格課徵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價格計課契稅。稅務局指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故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時,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逾期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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