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適用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案件,戶籍地址遷離原申請地址,如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未在期限內將戶籍遷回,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假設李小姐是車主,其父親是身心障礙者,兩人同戶,經向稅務局申請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核准在案,日後李小姐將戶籍遷出,經通知遷回1個月內未將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將自戶籍遷出日取消其免稅資格,並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果李小姐於1個月內遷回原申請地址,則其戶籍遷出期間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但遷回後如果再遷出時,即不再通知,將逕自再次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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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