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若廠商應覆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經查明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有可確定性者,其溢繳稅額可適用印花稅法規定退還。


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民眾誤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因印花稅是憑證稅,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承攬金額尚無法確定時,亦須先預估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貼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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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