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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全年出租,出租當年起地價稅不能優惠
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其所屬期間為1月1日 至12月31日 ,土地如當年全年出租,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就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2‰)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果地上建物之用途、土地所有權權屬未變更者,可免逐年申請。
但,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變更供作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已變更者,即無法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按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以免經人檢舉或該局查獲受罰。其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雖供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重新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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