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宅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未具備牌號、僱用員工 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十六)日表示,民眾縱使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飲料店、點心店等營業行為,仍須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規定,而依同法第45條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參照財政部93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0457998號函意旨,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的營業人,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也未達起徵點,但仍從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的銷售貨物行為,因此,其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由於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是沒有懸掛店招或牌號的銷貨行為,就不用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其特別說明營業人雖然利用自宅從事貨物所有權移轉以取得代價的行為,其不具備牌號,也沒有僱用員工,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如果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將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如果是經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就依限補辦者,則免予處罰。
另參照財政部73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781143103號令,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不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且其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話,准予免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表示,由於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個人手工藝行為的性質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的銷售貨物及銷售勞務行為的性質並不相同,因此,如果其在不具備營業牌號,也沒有僱用員工的情況下,每個月銷售額也沒有達到達營業稅起徵點的話,就毋須依同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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