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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如何併計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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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至今,營利事業多已知道買賣有價證券等所產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有關此類所得之計算方式,常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所誤解,該局特別針對申報時易遭忽略細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下: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係為淨額之觀念:公司當年度所有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結果,將利得與損失互抵後,如為正數(即出售證券、期貨產生增益時),則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第40欄「出售資產增益」,並同時於第99欄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而該數值即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數額。
二、前5年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扣除:95年以後發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係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同款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餘額若為負數者,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以零計,而非自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減除。
三、應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營利事業係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尚須注意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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