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得直接收受人民幣或非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兌換或買賣 央行:避免產生違法情事
陸客自由行即將上路,為避免商家為爭取商機,直接以人民幣作為交易媒介而產生違法情事,中央銀行昨(十六)日表示,人民幣應先至經許可的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兌換為新臺幣後,才可以購買商品勞務。商家如果直接收受人民幣或非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兌換或買賣,將沒入收受的人民幣以及兌換或買賣的人民幣與新臺幣。
央行表示,陸客自由行與陸客團進團出同樣適用有關人民幣在臺兌換的規定。參照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人民幣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其持有人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外幣收兌處進行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同條第4項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辦理任何與人民幣有關的業務。違反該項規定而為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的業務行為,其人民幣及價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沒入。
另外,參照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應經許可,才可以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現鈔間的買賣業務及與臺灣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金融機構及與臺灣地區其他金融機構間人民幣現鈔的供應、回收與其他附隨業務。且同辦法第12條規定,金融機構每次買賣或收兌處每次買入人民幣現鈔的金額,不可以超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攜帶人民幣入出國的限額。另金融機構依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可以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的匯率,並應在營業場所揭示。
此外,央行也強調,為了因應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已許可二百二十三家金融機構及包括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各觀光景點等一百八十四家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兌換。同時,也表示歡迎更多銀行及外幣收兌處申請為人民幣兌換據點。參照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符合同項各款條件的金融機構,其首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經央行按其權責歸屬分別會商金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後,由央行許可。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該辦法第7條第1項許可,依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總機構檢具該項各款文件向央行及金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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